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690号
申请人:***,男,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玉雪,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121Q。
法定代表人:盛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听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穆玉雪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广欧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1日,曾用名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登记机关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执业);建筑设备租赁;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木材)、橡胶制制品、钢材、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百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蓝图公司(广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丰法民初字第04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蓝图公司支付***工程款159331.41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该判决生效后,因蓝图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30执1343号执行裁定,以蓝图公司(广欧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广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清偿债务,应视为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申请对广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重庆广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骆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