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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执异97号
案外人(异议人):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府西大街财富中心3号5楼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672051871F。
法定代表人李连州,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高笋塘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33979121Q。
法定代表人谭军,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家口市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林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秀林公司称,其公司与蓝图公司的债务已经结算完毕,由蓝图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出具了债务履行完毕的结案确认书,公司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已经向执行法院出具了其公司与蓝图公司签订的《结案确认书》,说明没有到期债务可以履行,执行法院仍然做出(2018)冀0791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蓝图公司在其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8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损害其公司的利益。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原告***诉被告蓝图公司及其张家口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做出(2018)冀079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做出(2018)冀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蓝图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3676957.09元。
本院在执行上述案件的过程中,经查,蓝图公司与秀林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诉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做出(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秀林公司支付蓝图公司工程款234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做出(2018)冀079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同日送达秀林公司,冻结蓝图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38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380万元,如有异议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出。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做出(2019)冀0791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蓝图公司在第三人秀林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8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
另查明,第三人秀林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曾向本院提交一份其公司与蓝图公司签订的关于(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的确认书一份。
再查明,蓝图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确认就(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内容,秀林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8)冀079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2018)冀0791执125号执行卷宗材料以及异议人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付款通知、授权委托书、协议书等:蓝图公司自认因工程分包欠胡万和工程款,2015年10月,蓝图公司通知秀林公司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由秀林公司向胡万和付款1185万元。2017年1月5日,蓝图公司与胡万和签订债权债务在委托付款及抵顶完成后予以消灭的协议。
2、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付款通知书、房屋订购协议书等:蓝图公司自认拖欠白崎岖等人钢材货款,2016年9月,蓝图公司通知秀林公司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其公司将其中的800万转让给白崎岖等人,通知秀林公司向白崎岖等人履行,2016年12月,秀林公司使用房屋向白崎岖抵顶支付,双方签订协议。
3、协议书:张家口市垣通法律服务所受让蓝图公司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蓝图公司对秀林公司到期债权中的400万。
4、协议书、付款通知书等:蓝图公司自认拖欠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320万元,蓝图公司通知秀林公司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由秀林公司向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直接履行,后2016年12月,秀林公司用商铺进行抵顶,与张家口市城投诚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5、协议书、通知函:蓝图公司因拖欠王爱武合同款160万元,2016年12月,蓝图公司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转让给王爱武160万元,通知秀林公司向王爱武履行160万付款义务。
6、协议书、通知函:蓝图公司自认欠付张晓昕280万,2017年1月,蓝图公司通知秀林公司就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由秀林公司向张晓昕直接履行280万的付款义务。
7、债务履行完毕确认书:蓝图公司出具秀林公司就(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决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确认书一份,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蓝图公司已经向秀林公司出具了关于(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的确认书,双方于2017年1月18日认可了该判决判定的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并提交蓝图公司向其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协议书等书证,予以佐证,相关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秀林公司付款书函等材料的时间均在本院向秀林公司发出(2018)冀079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19)冀0791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之前。故蓝图公司就(2014)张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对秀林公司已经没有到期债权可供本院(2019)冀0791执125号案件强制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冀0791执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止就被执行人蓝图公司对第三人秀林公司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春香
人民陪审员  董利平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婧楠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