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执1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谭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的(2018)冀07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人民币371.717309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12月4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执行干警于2019年2月13日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投保情况,于2019年2月20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投保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我院执行干警于2019年2月13日到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5、我院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案欠款较多,原公司住所地已不再经营,我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重庆慧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幸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
6、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71.717309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蓝图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宇一
审判员 李志海
审判员 张雁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