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

***与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西宁丹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21民初47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义援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住所地:佳木斯市和平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丹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97号楼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西宁丹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与被告达成支付协议,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1.0元,减半收取计2305.5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迎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