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3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1号开元大厦1501-1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桑植县麦地坪白族乡田坪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3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静
审判员彭安明
审判员*亚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