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21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工程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永恒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原审原告无需支付原审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695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695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44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永恒工程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判决结果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永恒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上诉人永恒工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永恒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6695元。二、驳回原告永恒工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2021]498号仲裁案件裁决永恒工程公司支付***:一、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695元;二、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发工资)14444元。永恒工程公司原审未对上述仲裁裁决第二项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项仲裁结果的认可,原审法院未对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发工资)作出裁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永恒工程公司已自认因工作人员疏忽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永恒工程公司主张已经为***缴纳社保、办理入职手续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永恒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发工资)14444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元,由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言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