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2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200元(人民币,下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156248.39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深圳市信访局已先行垫付197472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200元),因工伤发生时已缴纳社保,从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4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28元,共计85272元已归还信访局,主张本案已执行款项还有112200元应归还深圳市信访局。本院已向深圳市信访局去函核查上述情况,待该局复函明确该款如何处置。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执行费2210.57元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款154037.82元待深圳市信访局垫复函明确如何处置再行处理,执行费2210.57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358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