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5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705,统一社会信用代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4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2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云鹤(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