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37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会同县。
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科苑北路78号共享大厦A座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733800。
法定代表人:马俊航。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双倍工资差额66695元(人民币,下同);2.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工资14444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以及收款凭证,称其已于2021年8月11日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本案执行款81139元,其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7.09元,已作为执行费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1170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冬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