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执5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加工分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制梁场。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永恒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加工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制梁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802民初64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确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20日《爆破施工合同》工程款1204176元;二、被执行人同意按略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共80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合计1284176元;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三期支付上述1284176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84176元,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400000元,上述款项付清后,案件就此了结;四、案件受理费78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退还,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五、如被执行人于任意一期逾期或不足额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剩余欠款,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30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晋A2××**、晋AF××**、晋AA××**、晋AC××**、晋A1××**、晋AG××**、晋AD××**、晋A2××**、晋A0××**、晋AC××**、晋AG××**、晋A7××**、晋AW××**、晋AH××**、晋AJ××**、晋A7××**、晋AG××**、晋A1××**、晋A0××**、晋AC××**车辆,上述车辆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处理。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既然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处理,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802执5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招跃温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