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2民终5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原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