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执430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津0111民初94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价款363500元、自2018年3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377元,以上共计378135.54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其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网络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1365.6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6月2日轮候查封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高新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九路16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6月3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现该公司未在经营状态,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郑嘉欣下落不明。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1365.66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66769.88元。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过程,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