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中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51637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二路766号和润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W29P5M。
法定代表人:马国中。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市城投醴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