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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某某、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6200号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72332005F)。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代表人:**,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宁海县远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U3H3Y)。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52319A)。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999710912L)。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
代表人:***,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海县远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