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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3091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4271133H。
负责人:苏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露科,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宇骋,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应彬,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市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堂墙村堂墙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81U3H3Y。
法定代表人:葛军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676号中远商务广场2号楼8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CJMTY40。
法定代表人:秦晓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应彬、宁波市远弘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秀蓓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谢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