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720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广福路中天融域********/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6709E。
法定代表人:施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南路中天嘉园******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9566338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7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民初71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登记的住所信息为: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故本案应当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皓诚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昆明兴海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曲靖市体育训练中心暨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园林绿化、园建工程施工协议》第三十条明确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属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已明确约定争议解决为工程所属地法院,而工程所属地为曲靖市麒麟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余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