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347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0671194522;
地址:陆良县。
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7206H;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0299675P;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向阳商场旁)。
关于云南盛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5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劳务工资及利息合计6502853.84元,案件受理费2866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二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控制,具体如下:
查无证券数据;查无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查无网络资金数据;查无车辆登记信息。
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曲靖市(房产证号:20××**)及坐落于曲靖市综合用房一套(房产证号:20××**),其中,房产证号为20××21的商铺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该商铺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于2020年5月18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20××11的综合用房已于2020年5月18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查封时间:2020年10月20日),因不享有处置权,暂未处置;已冻结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合计冻结金额约864514.78元,已扣划并发放864514.78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中天水云间项目最后可销售的房源,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经执行员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无可分配的资金。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并对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滨、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政柏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执行结果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34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