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404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16728092D。
法定代表人:霍治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720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天水云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584813100P。
负责人:闫政柏,该分公司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
关于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与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天水云间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官房迈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243592.61元,案件受理费9330元,违约金266933.31元以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利息,执行费暂计7599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税务、不动产、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证券、商业投资理财保险及车辆、不动产登记。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约15元,未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天水云间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2021)云0302执4041号案件冻结执行。经向曲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范围内查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在昆明市,经查询,其在昆明市查无不动产登记,到该公司注册登记地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调查该公司经营状况,但未查找到该公司。本院联系到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天水云间分公司,被执行人陈述其公司现未经营,现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该案因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向其反馈告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40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