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信托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720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杨洪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5695687X8。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中天嘉园裙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300790299675P。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
法定代表人:闫政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民初字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由被告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受益权本金237000000元及溢价款45640275,合计282640275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未支付信托受益权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5.25%计算至受益权转让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溢价款;二、由被告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被告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房他证曲靖市字第××号项下设定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455001元,由被告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上述三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中天明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曲靖红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其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因租赁关系复杂、四至界限不清等原因暂不便处置。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尹世柱
执行员 :李红江
执行员 :谭礼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