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69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7775081W
法定代表人:陈登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6597206H
法定代表人:杨洪滨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恒基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8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周媛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