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3民初2450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9月26日,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1410976595。
被告:南阳市恒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4667422J,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1-1),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739号2号楼门面房。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征,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0910661086。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1410698712。
被告:***,男,生于1961年4月10日,住淅川县。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4YUR45(1-1),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9号24层162号、163号、168号、169号。
负责人:冯明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晨阳,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01201610347514。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01201110866636。
原告***诉被告南阳市恒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50元,退还原告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丽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玉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