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恒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南阳市恒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第五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阳市恒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767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