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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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2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6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7617152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淑华,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0521944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64219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进行了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小额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因处置价值过低,暂未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市莲都***路2号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4年7月12日),该不动产由本院(2021)浙1102执4100号案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1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864219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5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陈 骞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代 书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