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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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43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青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囿山路5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路16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
再审申请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浙江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11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关于丽水市江滨农民(大洋)公寓工程工期及顺延鉴定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