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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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6852号
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770675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426729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同心花园A5(解放东路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53030060N。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丽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0521944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裕溪乡黄田圩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749018210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86437158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水阁工业区兴业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8640173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浙江同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心集团丽水门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
二○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