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02民初550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实习),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4052194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同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5元,减半收取24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