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97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42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得款人民币165975元,优先缴纳本案执行费2354元,余款163621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的相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