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某某、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4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01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北流市。******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宝安分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97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9)粤0306执423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得款人民币165975元,优先缴纳本案执行费2354元,余款163621元已划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内容,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的相关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案【2019】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