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上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193275958L。法定代表人:郭炳奎。

委托代理人康健天,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上围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社区富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72869G。法定代表人:吕卓仪。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上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工程款8800584.47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及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未付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36702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经本院核算,本案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为2125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930048元,并将执行款8858539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71509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8858539元,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4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股份合作公司上围分公司名下价值893004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