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973执10390号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1213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1039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973执10390号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鹏进达沥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3民初1213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9民终46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2021)粤1973执1039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