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执459号
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
韶关市永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根据韶关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7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韶仲裁字第193号裁决书,韶关市永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永兆公司)应向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987708.16元;汕头建筑公司向韶关永兆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439400.29元。因韶关永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汕头建筑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2执459号。
在执行过程中,汕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因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8日向其履行2599052.87元但未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故将申请执行的内容调整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共计85963.67元。之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87152.67元(含执行费1189元)。本院已将85963.6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189元上交财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认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申请结案。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