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夹江县勤安砂石场、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初1394号
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经营者:马文波,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该个体工商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界忠,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以下简称勤安砂石场)与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川11民初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勤安砂石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界忠、李刚,被告鲁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郭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勤安砂石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勤安砂石场与鲁桥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判令鲁桥公司立即返还勤安砂石场预交的砂石料款1000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资金利息70万元;承担勤安砂石场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的各项费用总计3409282元的50%,即1704641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鲁桥公司承担。庭审中,勤安砂石场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解除勤安砂石场与鲁桥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鲁桥公司返还砂石料款1000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资金利息1001000元,并承担勤安砂石场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各项费用总计3994982元的50%即19974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鲁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勤安砂石场与鲁桥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鲁桥公司)提供自然现状下的砂石原料,乙方(勤安砂石场)负责组织开挖、运输,加工生产及销售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固定收益总计41700000元,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350万元。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砂石的位置和开挖范围、开挖深度以资源勘查报告为准,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后,即视为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砂砾石场地移交给了乙方,甲方提供场地的义务完成。对于开发范围和开挖深度等,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使存在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可采取分批交付的方式,双方需在交付确认单上签字认可。乙方在甲方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书面通知确认单签字,即视为甲方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砂石场地转移给了乙方,乙方验收合格,确认接受该砂砾石。合同签订后,勤安砂石场于2019年4月11日给付鲁桥公司砂石料款1000万元,购买机械设备:圆锥一台55万元、震动筛106000元、螺旋洗砂总泵27000元、换安装机器费用15600元、新装载机3台62万元(原价102万元、以旧换新实收62万元)、佳友牌挖机1289400元(合同价154万元,按揭实付1289400元)、金刚牌工程车1辆338000元;土地租金+赞助费+环境整治费316182元;场地看守人员工资127100元(3人x3500元/人/月),合计3409282元。勤安砂石场在做好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同时,数次催促鲁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砂石(提供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砂砾石场地)。但鲁桥公司以未得到县政府相关部门交付的砂石为由而久拖未决。2020年8月,夹江县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能向鲁桥公司交付砂石,勤安砂石场与鲁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勤安砂石场得知此情后向鲁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退还勤安砂石场已交付的款项,但因鲁桥公司久拖未果。2021年1月18日,勤安砂石场委托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向鲁桥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能履行,依法应予以解除,并返还勤安砂石场给付的款项,鲁桥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函复认为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勤安砂石场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近两年,由于砂石出卖方不能向鲁桥公司交付砂石而造成双方的合作不能实现,合同无法履行,请求支持勤安砂石场的诉讼请求。
鲁桥公司辩称,一、鲁桥公司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鲁桥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参加夹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的砂石拍卖,并依法取得砂石料总量约430万方,具体为:迎江乡双鱼村4社砂石储量约74.73万方、南安乡丁字村3社砂石储量约36.19万方、甘霖镇新生村8社砂石储量约18.21万方、万华河流域内砂石储量约300万方。2018年11月21日就万华河流域内砂石与相关单位签署了《万华河地勘资料移交清单》。在此条件下,2019年鲁桥公司与勤安砂石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将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中心村一组至三组段)的约60万方天然砂砾石原材与勤安砂石场进行合作,由勤安砂石场负责组织开挖、运输、加工生产和销售。就砂石的交付时间,合同第六条第3款明确约定以鲁桥公司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鲁桥公司的日期为准。而截至现在,夹江县相关部门仍未将万华河流域内砂石移交给鲁桥公司,因此,就合同履行来讲,鲁桥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二、勤安砂石场无权解除合同,无权要求退还预交的款项,更无权要求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主张其自己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勤安砂石场无合同解除权、无权要求退还预交款项。首先,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很清楚,勤安砂石场在签订合同前就涉案砂石的情况包括地方关系等都是知悉且明确的,然后与鲁桥公司签署了合同。合同约定了就砂石交付时间以鲁桥公司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鲁桥公司的日期为准,合同中也未约定勤安砂石场的合同解除权。就政府部门不移交砂石的问题,鲁桥公司一直在与政府部门沟通协商,就鲁桥公司中标的砂石,鲁桥公司支付了近两亿元款项,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就政府部门不移交砂石的问题,损失最大的是鲁桥公司,到现在为止,鲁桥公司一直致力于解决该问题。另外,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5)项明确约定了砂石移交日期以鲁桥公司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鲁桥公司的日期为准,勤安砂石场不得以移交日期延后等理由提出异议。在上述条件下,勤安砂石场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要求返还1000万元。(二)勤安砂石场无权要求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及主张其自己发生的各种费用。1、合同第三条第4.2款明确约定本项目采取先付款再开挖的合作模式,勤安砂石场向鲁桥公司支付1000万的元的合作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2、合同第四条第3款明确约定了所有预支付的固定收益不计利息,如最终需要返还的,以本金为限,不计算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勤安砂石场无权要求鲁桥公司给付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01000元。3、就勤安砂石场购买的相关设备等,系其单方的自主行为,与鲁桥公司无关,是否产生鲁桥公司均不知悉,其真实性、关联性、合理性均无法证明。即使其证明确系为履行该协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超出了鲁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截至现在政府仍不向鲁桥公司交付砂石的情况。同时,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不可抗力还包括政府的政策调整和变化,当不可抗力发生,免除鲁桥公司的责任。而涉案砂石未移交皆是因为政府原因而未向鲁桥公司移交,系因政府政策调整和变化导致,因此,勤安砂石场要求鲁桥公司支付其各项费用1997491元及利息没有任何依据,更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三、勤安砂石场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先付款再开挖,就第四条第2款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勤安砂石场一次性向鲁桥公司支付预付款2350万元,同时应支付1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固定收益勤安砂石场应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或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支付,如果分期方式支付(分期方式:2019年4月份至6月份,每月5日支付给鲁桥公司600万元,2019年6月5日支付620万元),每月1日支付后剩余未支付部分按年息10%计息。而勤安砂石场仅向鲁桥公司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第十条勤安砂石场还应向鲁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勤安砂石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没有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5月11日,鲁桥公司通过公开竞价拍得迎江乡双鱼村4社砂石储量约74.73万方,南安乡丁字村3社砂石储量约36.19万方、甘霖镇新生村8社砂石储量约18.21万方、万华河流域内砂石储量约300万方。2018年11月21日,鲁桥公司与移交方乐山高新投夹江基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监交方夹江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了《万华河地勘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包括夹江县万华河中心段一组至三组段地勘报告及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胜利村一组至五组段地勘预估报告。
鲁桥公司(甲方)与勤安砂石场(乙方)于2019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砂砾石加工生产销售;2、砂石规格:天然砂砾石原料;3、砂石存放地点: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中心村一组至四组)。二、合作模式:甲方提供自然现状下的砂石原料,乙方负责组织开挖、运输,加工生产及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便道修建维护,场地放样和管理、开挖、装卸、运输、加工及堆料场所、设备购置安装、加工生产、销售、纳税、地方协调、开挖方案报批、环保等手续办理等工作和费用支出,以及合作协议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三、双方议定的砂石数量:1、砂砾石数量60万方,此数量为协议预估数量,最终以实际开挖数量为准。3、甲方每方收取固定收益69.50元,该固定收益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砂石的资源税由甲方缴纳,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固定收益。4.1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固定收益总计41700000元,该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0485436.89元,增值税为1214563.11元,以本协议约定的每方固定收益和实际开挖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4.2本项目采用先付款,再开挖的合作模式,甲方根据乙方付款情况,分批次划定开采部位,开挖数量,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开挖,不得超挖,若因乙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视情况改变相应的开挖数量,同时乙方应赔付甲方相关损失。四、固定收益支付:1、支付方式:乙方采用网银转账,分次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2、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350万元。另外应同时支付1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固定收益部分乙方应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或采用分期方式支付…3、所有预支付的固定收益不计利息,如最终结算甲方需返还的,以本金为限,不计算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费用。…六、砂石交付:1、砂石交付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砂石的位置和开挖范围、开挖深度以资源勘查报告为准,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后,即视为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砂砾石场地移交给了乙方,甲方提供场地的义务完成,对于开发范围和开挖深度等,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使存在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可采取分批交付的方式,双方需在交付确认单上签字认可。2、砂石场地点: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中心村一组三组段河段)。3、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准。七、砂石验收:乙方在甲方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书面通知确认单签字,即视为甲方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砂石场地转移给了乙方,乙方验收合格,确认接受该砂砾石。八、双方义务:甲方义务:(1)按本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及交付方式交付砂石…乙方义务:(5)砂石移交日期以甲方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移交日期延后等理由提出异议。十、违约责任:1、甲方:(1)未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提供砂石场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甲方违约的,免除甲方违约责任。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点人民法院管辖。十三、本合作协议的签订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2019年4月11日,勤安砂石场向鲁桥公司转账支付1000万元,用途为砂石预付款。同日,鲁桥公司为勤安砂石场出具1000万元的收款收据。
2021年6月7日,夹江县人民政府向鲁桥公司发出《关于协商解决砂石移交相关问题的函》,函的内容为:“鲁桥公司:贵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参加夹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的砂石竞拍,拍的砂石料430万方。因部分砂石涉及基本农田等原因,贵公司竞拍的砂石料中有约355.27万方,我方无法继续履行协议。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尽快安排专人到我处协商解决相关后续事宜”。涉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砂石包含在该355.27万方砂石范围内。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勤安砂石场为证明其为履行涉案合同支出费用情况,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勤安砂石场购置设备的合同以及支付购置款的相关凭证、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勤安砂石场为履行合同,购置了2647400元的设备;证据二、租金、赞助费、治污费收据及转账凭证,证明勤安砂石场租用场地发生费用351782元;证据三、工资表,证明勤安砂石场请人看场地设备发生费用127200元。鲁桥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均不清楚,银行回单显示的户名是案外人,发票也是案外人,无法证明系勤安砂石场为履行本案合同所支出,此外,证据显示相关的设备等并非一次所购买,在双方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勤安砂石场不可能分数次投入设备。对证据二不予认可,相关的银行回单系案外人,相关的款项、用途也与本案无关。相关的赞助费收据等与本案无关。租金也没有相关的合同予以证实,与本案无关。环境整治费的收取单位是村民小组,其无权收取该费用。对证据三的不予认可,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更无法证明实际发生,签字人处绝大部分都是代签,证明不了勤安砂石场的主张。
本院经审查认为,勤安砂石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设备、支付租金、赞助费、治污费、工人工资系为履行涉案《合作协议》而支付,无法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鲁桥公司与勤安砂石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鲁桥公司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万华河流域砂石储量,后与勤安砂石场签订涉案《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鲁桥公司应向勤安砂石场提供自然现状下的天然砂砾石场地,砂石移交日期以鲁桥公司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鲁桥公司的日期为准,勤安砂石场不得以移交日期延后等理由提出异议。2021年6月7日夹江县人民政府向鲁桥公司发函,明确因部分砂石涉及基本农田等原因,鲁桥公司竞拍的砂石料中有约355.27万方砂石,夹江县人民政府无法履行。夹江县人民政府无法向鲁桥公司交付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的砂石场地,这一客观情况是鲁桥公司与勤安砂石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鲁桥公司客观上已无法向勤安砂石场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交付砂石的义务,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勤安砂石场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并返还已支付的砂石预付款1000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勤安砂石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起诉前曾通知鲁桥公司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其直接于2021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鲁桥公司送达了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故本院确认勤安砂石场与鲁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
《合作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所有预支付的固定收益不计利息,如最终结算甲方需返还的,以本金为限,不计算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费用。勤安砂石场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勤安砂石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设备、租用土地、看守场地系为履行涉案合同,故其主张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鲁桥公司负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与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于2021年5月13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返还砂石预付款10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300元,由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场负担125150元,由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125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农泽
审判员  刘永刚
审判员  宋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陈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