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夹江县勤安砂石厂、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90号

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清江村1社。

经营者:马文波,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界忠,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新华大道7-1-25办公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总经理。

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厂(以下简称勤安砂石厂)与被告四川鲁桥绿色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勤安砂石厂诉称,勤安砂石厂与鲁桥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砂砾石加工生产销售;2.砂石规格:天然砂砾石原料;3.砂石存放地点: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中心村一组至四组)。二、合作模式:甲方(鲁桥公司)提供自然现状下的砂石原料,乙方(勤安砂石厂)负责组织开挖、运输、加工生产及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之相关的便道修建维护,场地放样和管理、开挖、装卸、运输、加工及堆料场所、设备购置安装、加工生产、销售、纳税、地方协调、开挖方案报批、环保等手续办理等工作和费用支出,以及合作协议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等。三、双方议定的砂石数量:1.砂石数量60万方,此数量为协议预估数量,最终以实际开挖数量为准……3.甲方每方收取固定收益69.50元,该固定收益不随市场价格变动而调整。砂石的资源税由甲方缴纳,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固定收益。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固定收益总计41,70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壹佰柒拾万元整),该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价款为40,485,436.89元,增值税为1,214,563.11元,以本协议约定的每方固定收益和实际开挖数量计算最终结算金额。4.2.本项目采用先付款,再开挖的合作模式,甲方根据乙方付款情况,分批次划定开采部位、开挖数量,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开挖,不得超挖,若因乙方未按合同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视情况改变相应的开挖数量,同时乙方应赔付甲方相关损失。5.甲方向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3%)。四、固定收益支付:1.支付方式:乙方采用网银转账,分次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2.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3,500,000元(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另外应同时支付1,500,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的固定收益部分乙方应于2019年4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或采用分期方式支付……3.所有预支付的固定收益不计利息,如最终结算甲方需返还的,以本金为限,不计算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费用。五、砂石交付:1.砂石交付方式:甲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砂石的位置和开挖范围、开挖深度以资源勘查报告为准,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后,即视为甲方将本协议约定的砂砾石场地移交给了乙方,甲方提供场地的义务完成,对于开发范围和开挖深度等,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即使存在与协议约定不一致,也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可采取分批交付的方式,双方需在交付确认单上签字认可。2.砂石场地点:夹江县甘江镇万华河(中心村一组至三组段河段)。3.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时间或夹江县相关部门现场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准。六、砂石验收,乙方在甲方告知乙方砂石应开挖范围和开挖深度书面通知确认单签字,即视为甲方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砂石场地转移给了乙方。乙方验收合格,确认接受该砂砾石。合同签订后,勤安砂石厂于2019年4月11日给付鲁桥公司砂石料款10,000,000元,购买机械设备:圆锥一台550,000元、振动筛106,000元、螺旋洗砂总泵27,000元、换安装机器费用15,600元、新装载机3台620,000元(原价1,020,000元、以旧换新实收620,000元)、佳友牌挖机1,289,400元(合同价1,540,000元,按揭实付1,289,400元)、金刚牌工程车1辆338,000元;土地租金+赞助费+环境整治费316,182元;场地看守人员工资127,100元(3人×3,500元/人/月),合计3,409,282元。勤安砂石厂在做好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同时,数次催促鲁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砂石(提供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砂砾石场地),但鲁桥公司以未得到县政府相关部门交付的砂石为由而久拖未决。2020年8月,夹江县相关部门明确表示不能向鲁桥公司交付砂石,勤安砂石厂与鲁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勤安砂石厂得知此情况后向鲁桥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退还勤安砂石厂已交付的款项,但鲁桥公司久拖未果。2021年1月18日,勤安砂石厂委托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向鲁桥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不能履行,依法应予以解除,并返还勤安砂石厂给付的款项,鲁桥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函复认为勤安砂石厂解除《合作协议》的主张不成立。勤安砂石厂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近两年,由于砂石出卖方不能向鲁桥公司交付砂石而造成双方的合作不能实现,合同无法履行,特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勤安砂石厂与鲁桥公司签订的《砂石加工生产销售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鲁桥公司立即返还勤安砂石厂预交的砂石料款10,000,000元,并给付资金利息700,000元;3.鲁桥公司承担勤安砂石厂为履行合同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704,641元(3,409,282元×50%);4.本案诉讼费用由鲁桥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勤安砂石厂、鲁桥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本合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地点人民法院管辖;本合作协议的签订地点为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按照级别管辖范围,可以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夹江县勤安砂石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乌建英

审 判 员 余 遥

审 判 员 聂佳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童渝婷

书 记 员 周 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