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546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迎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奥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城镇小套村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向阳中街3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中孚冷链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石棉县晟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