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方圆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方圆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方圆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78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沈阳市沈河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劳务承包合同》第20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即墨市七级镇,该地亦是工程地点。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鉴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