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23号
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北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