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某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23号 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北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法务。 第三人: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鼎捷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牡丹***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