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0016号
原告:***,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盈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上海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永丰街道玉树路****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寄文。
原告***与被告**、上海钦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