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388号 申请人: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0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734,580.6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34,580.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