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136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配偶),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被告: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业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钦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