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吉038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696年11月25日出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岭。
被执行人: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共计98544元,并缴纳执行费135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吉03民终1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曹巍
审判员*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