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3314号
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公主岭市。
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胜地产)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勇胜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购房款27万元及利息3.44万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7日购买原告开发的政府新城小区56栋28号门市,总价款104.4035万元,银行贷款48万元,原告应交首付款56.4035万元。原告实际支付29.4035万元,尚欠原告购房款2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勇胜地产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无法向**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勇胜地产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