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81民初472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迎宾路原千鹤宾馆楼下。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公主岭市。
被告:**,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
原告***与被告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款848090元及利息并承担互为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7日,***与**签订了《政法新城12号楼清包协议》,以每平方米230元的价格承包了瓦工、木工、电工、机械工、水暖工等项目的施工(具体施工项目详见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上是与***共同经营管理政法新城12号楼,并以合伙人身份进行投资,并在工地出现事故后,**与***共同承担了风险,工程结束后确定该12号楼的建筑面积为7716㎡,据此***、**应给付***工程施工款174680元。因***、**长期拖欠***施工款,在***一再催要的情况下,***、***与***协商,“由***签字确认具体拖欠某一项目施工人的施工款数额后,再由***、**直接给付施工人,其余未结款项再由**给付***”。但时至今日,***、**支付给***及其他施工人的施工款合计956590元,尚欠84809000元未付。期间虽经***多次催要拖欠款项,但***、**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拖欠的施工款。因***、**靠挂在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监管的义务,且万兴公司明知***、**不具备施工能力,又没有响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而又让***、**挂靠其名下,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不审查相关建筑公司的责任能力,实际是将工程直接包给社会上的无资质、无施工能力人员,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对拖欠***工程款负有责任,再次情况下,***向四被告一并提起诉讼主张,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礼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无法会见,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视为原告**富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