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2202号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田坤,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