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2202号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田坤,系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6元,由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