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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7008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4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住公主岭市,系公主岭市财政局职工。 被告:**,男,1973年4月2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原告***诉被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拖欠原告工程施工款8480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互为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7日,被告人**与原告签订了《政法新城12号楼清包协议》,以每平方米230.00元的价格承包了瓦工、木工、电工、机械工、***等项目的施工(具体施工项目详见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实际上是与***共同经营管理政法新城12号楼,并合伙人身份进行投资,并且在工地出现事故后,**与原告人共同承担了风险,工程结束后确定该12号楼的建筑面积为7716平方米,据此被告人***、**应给付原告人工程施工款1774680.00元。因被告人**、***长期拖欠原告人施工款,在原告人一再催要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与原告人协商,“由原告人签字确认具体拖欠某一项目施工人的施工款数额后,再由二被告人***、**直接给付施工工人,其余未结款项最后再由被告人给付原告人”。但时至今日,被告人**、***支付给原告人及其他施工人的施工款合计才996590.00元,尚欠848090.00元未付。期间虽经原告人无数次催要拖欠款项,但其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拖欠的施工款。因二被告人**、***靠挂在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人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监管的义务,且万兴公司明知***、**不具备施工能力,又没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而又让***、**靠挂其名下,应对拖欠原告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不审查相关建筑公司的责任能力,实际是将工程直接包给社会上的无资质、无施工能力人员,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对拖欠原告人工程款负有责任,在此情况下,原告人向四被告人一并提起诉讼主张,望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曾因涉诉工程将**、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我院,我院签发了(2018)吉038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本案有部分系重复诉讼。经法院告知,原告申请将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  璟  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