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1民初2368号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坤,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克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9月10日出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告:**,男,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系吉林普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