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民初110号
原告: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范其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君,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育才路2号厂房2。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先,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直玖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玖公司)与被告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直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磊公司停止使用直玖公司享有专利权的直升机停机坪甲板;2.判令金磊公司赔偿直玖公司经济损失2771930元;3.判令直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事实及理由:直玖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合法受让其关联公司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的ZL201520427290.8号直升机停机坪甲板专利,2020年7月29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变更并授予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序号为2020072600148550。上述专利系直玖公司关联公司上海直玖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并投产的新型产品,该项专利于2015年12月2日授予专利权,目前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直玖公司近期发现金磊公司在建的儿科门诊楼顶层的直升机停机坪,所使用的直升机停机坪甲板,涉嫌侵害直玖公司上述专利权,经直玖公司技术人员对比分析,两项技术特征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所述,金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严重损害直玖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盼如所请。
金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直玖公司诉请金磊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的直升机停机坪甲板行为所在地及金磊公司实际经营住所地均在内蒙古通辽市,故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故本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金磊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王海莹
审 判 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亚楠
书 记 员  赵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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