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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修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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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8197号
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白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常代,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工程咨询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宁夏大唐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雅娟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