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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4民初8599号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2778703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757号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8554460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92.5元,由原告重庆擎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