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

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81民初3182号
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乐平市镇桥镇东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965058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赛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91383。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该队队长。
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7363629951。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被告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昌南恩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喜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