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初12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南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4914913683。
法定代表人:罗中华,该单位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女,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诉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九一六大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受理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5元,减半收取计4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