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辉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市生辉商贸有限公司、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84民初3774号
申请人:临沂市生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街道豪德陶瓷建材装饰城45号楼114号。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桃村镇工业园1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乔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临沂市生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保全价值38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款通知书)。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
二、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生辉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